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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3.06.06 涂鉅旻/台北報導

雖然財政部智財局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政策「喊卡」,但網友發現,NCC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,似乎有侵犯網路自由的嫌疑,未來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。不過,NCC今(6)日表示,《電信法》第9條的修正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和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根據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,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」;第9條第3項則指出,「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」

不過,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和先前智財局《著作權法》修法聯想在一起。網友質疑,如果《電信法》修法順利過關後,根據該法第9條的2項規定,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、或被移除,「違反著作權」和「妨礙善良風俗」的網站都將遭到封鎖。網友也質疑,所謂的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善良風俗」的判定,到底「誰說的算」?

此外,網友也指出,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欲封鎖國外侵權網站的時間點接近,前者在5月初送進行政院審查,後者則在5月下旬提出,「時間上也太巧」,有「唱雙簧」之嫌。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恐衍生侵害網路自由的內容製成圖集,發佈在臉書上。

對於網友的疑慮,NCC今日則透過新聞稿澄清,強調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針對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。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的規範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至於「內容」的提供者,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,並非由該條規範。如有著作權保障事項,應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,或者經由司法訴訟途徑。

至於第9條第2項、第3項立法的目的,NCC表示,該條文第2項是為了貫徹公權力,不受實體或網路世界影響出現差異。NCC進一步指出,實際世界和網路世界中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與行業,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,因此,如網路上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、禁止規定的情形,該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,該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的義務。

至於第3條的立法目的,NCC表示,該項為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的移列、增修,目的是為了讓電信業者善盡企業責任,如果網路上出現讓社會輿論譁然、撻伐的不當內容,如法律所訂定的主管機關,不及通知電信業者處置時,電信業者可本於與用戶之間的契約、網路使用規範處理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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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3.06.06 涂鉅旻/台北報導

雖然財政部智財局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政策「喊卡」,但網友發現,NCC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,似乎有侵犯網路自由的嫌疑,未來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。不過,NCC今(6)日表示,《電信法》第9條的修正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和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根據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,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」;第9條第3項則指出,「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」

不過,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和先前智財局《著作權法》修法聯想在一起。網友質疑,如果《電信法》修法順利過關後,根據該法第9條的2項規定,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、或被移除,「違反著作權」和「妨礙善良風俗」的網站都將遭到封鎖。網友也質疑,所謂的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善良風俗」的判定,到底「誰說的算」?

此外,網友也指出,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欲封鎖國外侵權網站的時間點接近,前者在5月初送進行政院審查,後者則在5月下旬提出,「時間上也太巧」,有「唱雙簧」之嫌。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恐衍生侵害網路自由的內容製成圖集,發佈在臉書上。

對於網友的疑慮,NCC今日則透過新聞稿澄清,強調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針對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。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的規範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至於「內容」的提供者,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,並非由該條規範。如有著作權保障事項,應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,或者經由司法訴訟途徑。

至於第9條第2項、第3項立法的目的,NCC表示,該條文第2項是為了貫徹公權力,不受實體或網路世界影響出現差異。NCC進一步指出,實際世界和網路世界中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與行業,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,因此,如網路上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、禁止規定的情形,該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,該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的義務。

至於第3條的立法目的,NCC表示,該項為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的移列、增修,目的是為了讓電信業者善盡企業責任,如果網路上出現讓社會輿論譁然、撻伐的不當內容,如法律所訂定的主管機關,不及通知電信業者處置時,電信業者可本於與用戶之間的契約、網路使用規範處理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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